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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黄顺荣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赤水市印象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385号原告:黄顺荣,男,1961年3月29日,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华,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红军大道红星小区7号门市一、二楼。负责人:匡虹钰,女,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赤水市印象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红军大道石榴园4栋2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简正胡,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贤均,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荣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第三人赤水市印象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顺荣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顺荣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荣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原告黄顺荣承担。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