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2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国盛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大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国盛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大唐进出口有限公司,朱毅,王亮,缪维俭,谢连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131号之一原告: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十字港村。法定代表人:叶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新东,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国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三香路120号万盛大厦1层A、B、C座。法定代表人:朱毅,该公司经理。被告:苏州大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木杏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武英,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毅。被告:王亮。被告:缪维俭。被告:谢连生。原告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国盛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大唐进出口有限公司、朱毅、王亮、缪维俭、谢连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840元,由原告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人民陪审员 朱正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