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莫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执47号被执行人:莫强,男,1980年3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藤县。现在四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莫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刑初2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一判项,被执行人莫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莫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莫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莫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另本院依法到本市辖区金融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莫强的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莫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莫强现正在四会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莫强现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来源。本院已于2017年2月9日向莫强户籍所在地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至今未有回复。此外,本院先后作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莫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调查手段亦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友华审判员 陈耀强审判员 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耀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