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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高治和、高花花、王树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高治中,高花花,王存树,屈润娥,王存良,杨改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址:神木县麟州路东沙渠商住楼。法定代表人高海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艳,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治中,男,1955年6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花花,女,1958年11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存树,男,1959年2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屈润娥,女,1961年2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存良,男,1962年3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改兰,女,1965年3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23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高治和、高花花、王存树、屈润娥、王存良、杨改兰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15225.56元及其利息(含逾期罚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高治和、高花花、王存树、屈润娥、王存良、杨改兰共同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存良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万元。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