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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冀州市大众木材经销处与蔡长山、马学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大众木材经销处,蔡长山,马学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089号原告:冀州市大众木材经销处,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西路建材市场。经营者:杨子寒。被告:蔡长山,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马学旺,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宫市。原告冀州市大众木材经销处与被告蔡长山、马学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冀州市大众木材经销处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大众木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冀州市大众木材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肖玉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建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