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冀州市大众木材经销处与蔡长山、马学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大众木材经销处,蔡长山,马学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089号原告:冀州市大众木材经销处,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西路建材市场。经营者:杨子寒。被告:蔡长山,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马学旺,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宫市。原告冀州市大众木材经销处与被告蔡长山、马学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冀州市大众木材经销处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大众木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冀州市大众木材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肖玉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建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