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李永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永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587号申请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永叔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15837492—6。法定代表人:熊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永高,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永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永高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志勇以其所有的赣A×××××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永高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王志勇所有的赣A×××××号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思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