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苟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苟云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408号原告: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203320983),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谭家坝村卡房坳。法定代表人:袁顺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模国,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琪,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云强,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苟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苟云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苟云强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辉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周用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