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保定天羽典当有限公司、河北香格尔饮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天羽典当有限公司,河北香格尔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53号申请人保定天羽典当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房广军。被执行人河北香格尔饮业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高任518号。法定代表人李天增。保定天羽典当有限公司与河北香格尔饮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8民初2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香格尔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保定天羽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北香格尔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保定天羽典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北香格尔饮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保定天羽典当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耀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