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桂英与浦城县莲塘镇九秋广卫建筑材料厂、雷绍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英,浦城县莲塘镇九秋广卫建筑材料厂,雷绍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397号原告:陈桂英,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浦城县莲塘镇九秋广卫建筑材料厂(经营者严卫敏)。住址浦城县莲塘镇九秋村。被告:雷绍娟,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原告陈桂英与被告浦城县莲塘镇九秋广卫建筑材料厂、雷绍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桂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桂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桂英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陈桂英负担。审判长 吴芝屏审判员 吴晓维审判员 徐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