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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3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贤花与被执行人赵恒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花,赵恒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33执16号申请执行人刘贤花,女,1968年10月5日生,住抚远市。被执行人赵恒飞,男,1961年2月4日生,住抚远市。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颜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