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艾聚鑫等与艾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聚鑫,艾辰皓,艾伟,艾洪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194号原告:艾聚鑫,女,200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法定代理人:王泽利(艾聚鑫之母),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艾辰皓,男,201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泽利(艾聚鑫之母),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艾伟,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第三人:艾洪芳,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艾聚鑫、艾辰皓与被告艾伟、第三艾洪芳、艾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艾聚鑫、艾辰皓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聚鑫、艾辰皓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艾聚鑫、艾辰皓负担。审判员 柳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