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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艾聚鑫等与艾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聚鑫,艾辰皓,艾伟,艾洪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194号原告:艾聚鑫,女,200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法定代理人:王泽利(艾聚鑫之母),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艾辰皓,男,201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泽利(艾聚鑫之母),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艾伟,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第三人:艾洪芳,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艾聚鑫、艾辰皓与被告艾伟、第三艾洪芳、艾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艾聚鑫、艾辰皓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聚鑫、艾辰皓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艾聚鑫、艾辰皓负担。审判员  柳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