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所会、李爱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所会,李爱文,李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43号申请执行人李所会,男,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武邑县。委托代理人:张殿华,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李爱文,男,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李海霞,女,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武邑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所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爱文、李海霞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264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