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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希吉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希吉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9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北3号。法定代表人:郑雅民,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邬成兵,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郭继慧,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职工。被告:希吉日,公民身份号码×××,女,蒙古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希吉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刘 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杨 慧书 记 员  嘎日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