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钱镇江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镇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189号罪犯钱镇江,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小学文化,住江苏省东海县。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11年1月28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0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镇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钱镇江判刑后有漏罪,应数罪并罚,2011年5月25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0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镇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86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1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连刑二终字第00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2013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钱镇江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钱镇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钱镇江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钱镇江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钱镇江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钱镇江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镇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