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长寿区凤城街道何建民水产经营部与包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寿区凤城街道何建民水产经营部,包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429号原告:长寿区凤城街道何建民水产经营部经营者:何建民,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包娟,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长寿区凤城街道何建民水产经营部诉被告包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长寿区凤城街道何建民水产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寿区凤城街道何建民水产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长寿区凤城街道何建民水产经营部负担。审���判长吕巧审 判 员 陈刚人民陪审员 简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