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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龙根、陈经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龙根,陈经生,江苏泰瑞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戴兆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414号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向阳北路鑫福苑小区东门南侧。法定代表人:戚俊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龙根,男,195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陈经生,女,195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江苏泰瑞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陵园路259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夹河路88号、99号。法定代表人:徐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戴兆后,男,1957年2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根、陈经生、江苏泰瑞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东城装饰有限公司、戴兆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刘安丰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沁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