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民初8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8427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建、张宜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张宜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8427号原告: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6楼。法定代表人:张会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建,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宜友,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张宜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红审 判 员  宋敏捷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