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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令东申请执行杨前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东,杨前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孔令东,男,住商城县吴河乡。被执行人杨前木,男,住商城县余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令东与被执行人杨前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02)商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吴功明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