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河南巍烁贸易有限公司、代永乾、徐光亭、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河南巍烁贸易有限公司,代永乾,徐光亭,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02号。负责人何苏坡,行长。被执行人河南巍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57号楼19层257号。法定代表人代永乾。被执行人代永乾,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被执行人徐光亭,男,汉族,1980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被执行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东配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河南巍烁贸易有限公司、代永乾、徐光亭、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5961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定:一、被告河南巍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153334.00元、利息及罚息人民币483668.6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3日,自2016年6月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二、被告代永乾、徐光亭、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巍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25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巍烁贸易有限公司、代永乾、徐光亭、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9519。河南巍烁贸易有限公司、代永乾、徐光亭、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于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巍烁贸易有限公司、代永乾、徐光亭、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其他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3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