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与李永彩、田永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李永彩,田永才,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799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负责人:刘美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该单位职工。被告:李永彩。被告:田永才。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征,总经理。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与被告李永彩、田永才、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彩、田永才、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彩、田永才、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永彩、田永才、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案件申请费1355元,共计31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方晓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轲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