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西新华报业印务有限公司、赣南广播电视报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华报业印务有限公司,赣南广播电视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华报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五路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72388631E。法定代表人:吴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赣南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中段广电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00010000626。法定代表人:张奇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赣南广播电视报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赣南广播电视报社的存款及收入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