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张建成、高方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成,高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9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高方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5日,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张建成与高方明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高方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623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陈建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执行员 方 毅书记员 甘心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