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昆香、杨玉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昆香,杨玉庚,郑昆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48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昆香,男,195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能瑞,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玉庚,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亮,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昆生,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郑昆香因与被上诉人杨玉庚、郑昆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昆香于2017年6月29日以就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郑昆香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昆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郑昆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秋萍审 判 员 李文颖审 判 员 陈雁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蔡 娟书 记 员 郭梦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