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3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942号原告黄某1,女,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黄某2,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原告黄某1诉被告黄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黄某1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 判 长 邹 思 友人民陪审员 曾永辉人民陪审员朱健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宇 文赖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