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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5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邱灵;南充市高坪区宏发家俱厂;何洪英;罗平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灵,南充市高坪区宏发家俱厂,何洪英,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5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邱灵,女,出生于1974年10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邱开明,男,出生于1967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宏发家俱厂,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东顺路机场大道(蚕种场内)。被执行人:何洪英,女,出生于1976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罗平,男,出生于1976年3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高坪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邱灵与南充市高坪区宏发家俱厂、何洪英、罗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宏发家俱厂、何洪英、罗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洪英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充和平桥支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晓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