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民初19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梁星与李广民、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星,李广民,李彩霞,李栋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945-1号原告梁星,男,197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周华果、陈超,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民,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李彩霞,女,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李栋阳,男,199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梁星诉被告李彩霞、被告李栋阳、被告李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星撤回对被告李彩霞、被告李栋阳、被告李广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会超代理审判员 姚晓磊人民陪审员 刘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