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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振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147号罪犯王振,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0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王振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王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振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王振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王振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王振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