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祝枝兵、邓少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枝兵,邓少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1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枝兵,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7年1月25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邓少良,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7年2月9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6月26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枝兵、邓少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玺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枝兵、邓少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3日,行人王某步行至我区红牌路0KM+600M处,先后遭受由倒碑方向沿红牌路往和平桥方向行驶的由被告人祝枝兵驾驶的川J×××××号三轮摩托车和由被告人邓少良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碾压,造成行人王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祝枝兵和邓少良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王某系生前遭受外力(如车辆等)撞跌、碾压致头部、胸腹、盆部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中被告人祝枝兵系交通肇事逃逸。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枝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认为当时有其他车辆将被害人撞到路中间,当时被害人已经昏死过去了的,道路上也没有路灯,其以为是个塑料袋之类的。被告人邓少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只是从被害人脚上碾过去,是前面的两三个车将被害人碾死的,其当时以为是祝枝兵的东西掉了,祝枝兵说是石头,交警找到其后才知道是个人。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被害人王某步行至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0KM+600M处,先后遭受由倒碑方向沿红牌路往和平桥方向行驶的由被告人祝枝兵驾驶的川J×××××号三轮摩托车和由被告人邓少良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碾压,造成被害人王某受伤并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祝枝兵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在被告人祝枝兵协助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邓少良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祝枝兵和邓少良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系生前遭受外力(如车辆等)撞跌、碾压致头部、胸腹、盆部损伤死亡。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邓少良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1、在现有条件下,排除川K×××××号货车、川K×××××号货车、川K×××××号小型轿车对当事人王某发生碾压。2、在现有条件下,川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轮符合对当事人王某发生碾压形成军绿色外套背面的轮胎痕迹。3、在现有条件下,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第二轴车轮符合对当事人王某发生碾压形成蓝色衬衣背面和深蓝色长裤背面的轮胎痕迹。4、无法确定当事人王某事发时所穿着军绿色外套被撕裂的原因,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为当事人王某军绿色外套被撕裂后才发生碾压。案发后,被告人祝枝兵已向被害人亲属履行了其应承担的赔偿款。被告人邓少良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了赔偿款44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庭审时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122”、“110”处警电话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以及立案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实被告人祝枝兵和邓少良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3、查获经过以及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经过排查和走访,于2016年9月29日将被告人祝枝兵抓获,次日在被告人祝枝兵协助下将被告人邓少良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祝枝兵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准驾车型为D,川J×××××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所有人为魏某某。5、涉案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祝枝兵和邓少良基本身份信息。6、强制措施材料,证实被告人祝枝兵、邓少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于2016年9月23日在内江市东兴区人民医院死亡。8、内江市120指挥中心的证明,证实2016年9月23日,尾号6346、8312、5956、6196的手机号未拨打过120急救电话。9、收条,证实被告人邓少良支付了6000元作为被害人安某,被告人祝枝兵支付了2万元作为被害人安某。10、申请,证实被告人祝枝兵已向被害人亲属履行了其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被害人亲属要求对被告人邓少良予以严惩。11、收条和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亲属与邓少良对民事赔偿达成和解,邓少良现又支付被害人亲属38000元赔偿金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12、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3日凌晨4时20分,其到东兴区检察院旁边菜市场去开车,其从菜市场开车出来大概是4时30分,其前面有一辆两轮电瓶车,电瓶车前面有一辆三轮车,三轮车是红色的,上面有篷布。其开车到第一眼看见两轮车的位置时,其看见路中间躺着个人,将车停在路边,三轮车已经开走了。电瓶车驾驶员也把车停在路边,其和他一起走到事故现场,发现老头躺在地上不动,头朝和平桥方向,脚朝倒碑菜市场方向。其报了警又打了120。13、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3日4时许,其从菲德力制药厂还房出来到汉安天地小区上班,其驾驶两轮电瓶车沿红牌路往东兴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红牌路华尔夫附近时,看见前方10多米远的三轮车踩了刹车,驾驶员下车往后面看了下,同时也看到三轮车后方几米远有一个东西,像个人,三轮车驾驶员没停留多久就开车往东兴大道方向走了。一拉菜的大货车也停在其车后,司机下车和其一起走到事故现场,其看清是一老头,脑袋在流血,身体侧起。货车司机打了120、110。14、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3日凌晨4时06分许,其从宝森新城小区家中走路到东兴区检察院旁边的菜市场去开车,到达时间大概是凌晨4时20分。其去开车,将车子启动后,吊了大约4、5分钟的火,就开车由红牌路方向往东兴大道方向行驶,车行驶在红牌路方向往东兴大道方向道路右侧车道从右往左第三根车道内,速度大约20码左右,行驶至梓潼宫正大门外面时,见一老头背对着其车顺着公路步行在红牌路往东兴大道方向道路右侧车道从右往左第三根车道内居中的位置,距其车直线距离10多米远,往东兴大道方向慢慢在走,在其车与他直线距离有几米远时,其左打方向,整个车子完全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到其车行驶方向左侧车道内紧靠双黄线那根车道去避让,车头越过老头后,其感觉车越过老头后,就往右打方向,驶回其车行驶方向从右往左第三根车到内驾车走了,当时还看到车后面有一辆小车与其同向行驶。其在避让老头的过程中没有感觉到车子有异常,其不知道车子接触到老头没有。当天下着毛毛雨。15、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其驾驶川K×××××中型货车从自贡回内江。4时许,其从东兴大道左转弯往倒碑菜市场方向行驶。当时红牌路两边都停了车,没路灯,车速30码左右,在右边道路靠中间点行驶,其车顺利通过这段路,没有发现任何异常现象,也没有发现公路上有人在行走,也没有发现公路上有什么东西,只有两辆车和其会车。在菜市买了几个小时洋芋后,天都亮了,就驾车回资中。其当时不清楚当天红牌路发生交通事故。车子自2016年9月23日至今都没有换车轮。16、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3日凌晨4时许,其驾驶川K×××××小型轿车,从龙都花园往龙骨冲杀牛场行驶,到达后,其发现口袋没带,就驾车返回龙都花园拿了口袋后从平安路转红牌路回杀牛场工作。其看到车前进方向左边的车道上躺着一个,旁边还站着两个人。其没管直接驾车回杀牛场工作。17、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儿媳,王某跟他们一起住在龙骨冲。2016年9月23日,王某妹妹过生,王某大约4时就起床了,4时15分许出门,因为他妹妹住在史家,他出门就往红牌路方向走。从家走到梓潼宫(华尔夫)大约要10分钟。5时许,其接到丈夫电话说王某在第四人民医院抢救,其接到电话就从家里往四医院去。当天王某穿绿色上衣、黑色裤子。18、祝枝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9月23日4时许,其一人驾驶川J×××××正三轮载货三轮摩托车在红牌路蔬菜批发市场拉了菜准备到桂湖街菜市下菜。其从红牌路蔬菜批发市场沿红牌路往平安路方向行驶,红牌路路边都停了车。其车靠近中心双黄线的道路行驶,车速大概40公里/小时,行驶至梓潼宫(华尔夫)时,其见车行驶前进方向10米远左右地面上有一个东西,其以为是别人落下的“口袋”,就没有管,也来不及刹车,直接碾压了过去,碾压的时候其感觉车抖得很厉害,差点将车整翻,车前行了30米左右,其才停车,下车看刚碾压的是什么,就在其要走到刚才碾压的“口袋”时,看见又一辆电动三轮车碾过那个“口袋”,那个三轮车停在其面前,问其那个是什么?其看了下驾驶员是一个老头,是熟人,好像在东兴镇卖菜,其不知道名字。其对老头说“怕是个石头哦”。老头就骑三轮车走了,其就走回那个“口袋”的地方看,见那个“口袋”是个人,倒在公路上,头朝中心黄线,脚朝道路右边上,人是左侧着地倒在公路上,是个老头,其不知道是死是活,其就吓着了,没有报警和打“120”,直接驾驶三轮车经过和平桥、东兴镇转盘、西林大桥转盘到桂湖街下菜。其车前轮和后轮都碾压了那个人。其只看到行人倒在公路上,周围什么也没有,没有碎片和散落物。其当时以为人是死的,不知道是谁丢在那里恶作剧,其没管,于是就没有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也没有报警。当时下了点雨,道路状况良好,道路两边停车,道路上没有路灯,是条直路。19、邓少良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9月23日4时许,其驾驶无号牌圣龙牌电动三轮车在红牌路蔬菜批发市场批发了蔬菜,从批发市场沿红牌路往平安路方向行驶,在红牌路上,两边都停了车,其车行驶的是靠近中心双黄线的道路,其车速大约30公里/小时。其从批发市场出来,就跟着前面一辆三轮车,这辆三轮车在前面15米左右,行驶至梓潼宫(华尔夫)时,看见前面那辆三轮车停在公路上,就在这个时候其看见车前进方向道路上,有一包“东西”在路中间,其就向右打了点方向,车左侧后轮碾压了那包“东西”,车抖了一下,其以为是前面那辆三轮车落下的“东西”。其骑车在那个三轮车的位置停了一下,问前面那个三轮车驾驶员是不是掉了一包东西,那个三轮车驾驶员对其说“怕是个石头哦”。其没有管,没有报警和打“120”,直接驾驶三轮车到了解放街菜市场卖菜,至到今天,交警来解放街菜市场将其找到,其才想起是那个三轮车驾驶员带交警来找其的,其才知道那包“东西”是个人。20、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系生前遭受外力(如车辆等)撞跌、碾压致头部、胸腹、盆部损伤死亡。21、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邓少良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22、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当事人王某事发时所穿衣物的鉴定意见书,证实:1、在现有条件下,排除川K×××××号货车、川K×××××号货车、川K×××××号小型轿车对当事人王某发生碾压。2、在现有条件下,川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轮符合对当事人王某发生碾压形成军绿色外套背面的轮胎痕迹。3、在现有条件下,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第二轴车轮符合对当事人王某发生碾压形成蓝色衬衣背面和深蓝色长裤背面的轮胎痕迹。4、无法确定当事人王某事发时所穿着军绿色外套被撕裂的原因,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为当事人王某军绿色外套被撕裂后才发生碾压。23、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2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祝枝兵、邓少良指认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以及被告人祝枝兵指认红牌路蔬菜批发市场天网监控的有关情况。25、视听资料,证实本案报警的电话录音以及对被害人进行尸检时的录像情况、案发时天网监控的录像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对二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证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枝兵、邓少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中被告人祝枝兵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系交通肇事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祝枝兵当庭辩解称被害人系其他车辆撞到路中间并且已经撞昏死的辩解与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当事人王某事发时所穿衣物的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邓少良当庭辩解称被害人系前面的车辆碾压致死的,其只是从被害人脚上碾压过去的辩解与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当事人王某事发时所穿衣物的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归案后,被告人祝枝兵、邓少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祝枝兵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邓少良,系立功,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祝枝兵已履行了其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被告人邓少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枝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邓少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战英审 判 员 米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