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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文书与彭高云、彭文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书,彭高云,彭文金,彭文兴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550号原告:彭文书,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昌,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高云,男,1947年10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文盲。被告:彭文金,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被告:彭文兴,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原告彭文书与被告彭高云、彭文金、彭文兴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文书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文书以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文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彭文书负担。审判员  李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茂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