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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晋州市海泽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王增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海泽化工有限公司,王增强,赵丽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海泽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增强。被执行人赵丽晓。晋州市海泽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王增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海泽化工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张献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