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汉武重铸锻有限公司、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武重铸锻有限公司,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重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4143247-6。法定代表人:杜琢玉,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万春西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735-1。法定代表人:曹华兴,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位于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厂房(2009004076、2009085796、2009085836、2009085834)及所占土地使用权[芜审国用(2009)第002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