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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吉康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3刑初1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吉康,曾用名王继,绰号大康,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闻喜县人,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刑拘在逃人员,同年8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1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闻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公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及闻检公诉刑追诉(2017)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吉康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学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吉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4月初,侯某某伙同侯某1、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要回被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骗取的360万元,在侯某1家中及其经营的德润投资公司内,先后对被害人何某某、朱某某、陈某1、李某某等人实施威胁、殴打、拘禁。期间被告人王吉康伙同张某某等人将何某某强行带至德润公司,又伙同景某某、冯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进行看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二、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吉康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李某1(另案处理)处取得网络赌博“百家乐”代理权,先后在闻喜县城海天广场、华翔宾馆、开源小区等地接受李某2、王某某、王某等人的投注,先后出分12万余元。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何某某、朱某某、陈某1、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郭某某、张某某、冯某某、李某2、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明细,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王吉康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吉康听从他人安排,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吉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期间,侯某某伙同侯某1、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要回被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骗取的360万元,在侯某1家中及其经营的德润投资公司内,先后对被害人何某某、朱某某、陈某1、李某某等人实施威胁、殴打、拘禁。期间被告人王吉康听从他人安排,伙同张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何某某强行带至德润公司,当晚又伙同景某1、冯某某(均另案处理)对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进行看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6年7月13日15时许,李某某到闻喜县公安局报案称:2015年3月左右,在闻喜县德润公司被侯某某及侯某1敲诈勒索100万元。次日,闻喜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抓获经过及出所登记表,主要内容:2016年8月18日,长治市公安局民警接到红色预警,在长治市城区中国工商银行汇通支行,有一在逃人员办理业务。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并展开点差,后再汇通支行附近将王吉康当场抓获。同日王吉康被临时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次日被临时羁押带走。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3月,我和陈某某、荆某某、李某3、朱某某在云南盗墓一直没有出货。后来陈某某、荆某某和我商量用假文物埋到地里冒充古墓,然后骗李某某去卖。我们就给朱某某、李某3说去西昌盗墓,当晚干了一晚上。第二天,陈某某、朱某某和我到墓里放下假文物。后来朱某某、李某3到现场,我假装找到文物。之后朱某某和李某3把东西拉到陈某某的房子。过了几天李某某也到西昌,我们商量找个买家,我还给李某某说不要把货卖到闻喜,之后我就回到闻喜。过了几天我去西昌,听他们说朱某某和陈某某已经联系好买家是闻喜的侯某1。过了两天,朱某某说侯某1开车来拉东西,听他说卖了360万。第二天陈某某给我转了20万元,我就回了闻喜。过了两三天,勇(经辨认确认为王某1)带着张某1(经辨认确认)等四人到我家,其中一个人问我是不是陈某1,我说是,然后他们就把我拽上车,在车上有人打我,还说我胆子不小,敢卖侯家假货,之后把我拉到闻喜的一个独院,他们四人把我看住。到15时许,又把我带到侯某1家,侯某1(经辨认确认)说我把他骗了,我一直给他解释。到了19时许,我说家里有老妈要照顾,侯某1就让我回家了。期间大概10个小时,有人看管我,还有人打我。过了两三天,张某1让我到侯某1家,15时许我骑摩托车去了后,见到朱某某、李某某,还有上次的那几个男子,其中有人说去买电棒。买回来后,一个男子(经辨认确认为郭某某)就拿着电棒朝我身上打,后来把我和朱某某、李某某送到德润公司二楼,张某1让我们坐在沙发上等着。过了会侯某某(经辨认确认)进来了,问哪个叫陈某1,我说我是,他就用拳头打我。之后有人问我拿钱了吗,我掏出银行卡给他们转了20万元,之后把卡还给我。22时许侯某某她们说要去四川找陈某某,我主动说要跟着去,之后我和张某1、还有两个男子开车到西昌。第二天侯某某也来了,我带着他们找了两个地方都没找到。第三天20时,不知道谁说陈某某给他们打了70万,然后侯某某让我坐火车回闻喜。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2、3月,朱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四川的朋友弄了几个东西,让我帮忙找人处理。我和司某某一起到四川西昌,朱某某接上我们去看了东西,我用手机照了照片。我想起我一个同事密某某认识倒卖文物的,我就通过微信把图片发给他。过了一两天,密某某打电话说侯某1看中东西了,让我在西昌等着。侯某1和张某1开车到西昌后,我和朱某某带着他们去看东西,看完就走了。第二天早上侯三、张某1、朱某某还有四川人在一起谈价格,我和司某某在隔壁房间。一两个小时后,那个四川人让人把东西打包,侯某1让人打钱,交易完后我和司某某坐侯某1的车回到闻喜。张某1说你们辛苦了,侯某1说给你们俩每人十万跑腿钱。第二天早上,张某1打电话说东西不行,你把钱给我退回来。我说可以,但买文物是你们看的东西,价格也是你们商量的,我没有见钱,只是给你们打了个电话。张某1又让我带他找朱某某,因为他口气特别凶,我害怕了,一直躲着不见他。我联系司某某他说张某1也给他打电话了,他躲起来了。后来司某某妻子把我分给司某某的7万元给我,我把20万元都给了密某1。过了几天,张某1找到了朱某某,朱某某带着一群人在我家鸡场找见我,到车上后看到车上有三个不认识的人,之后又到横水拉上一个老汉,然后把我带到龙海大道侯某1的公司里,车上那三个男子就走了。当时侯某某、还有他四五个手下都在,我刚进门景某1、陈某2(均经辨认确认)就对我进行殴打,之后我把事情给侯某某说了下,他还问我有没有参与分钱,之后就让我走了。证人司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前半年的一天,何某某打电话说他朋友在四川弄了古董,让我陪他去看东西。我和何某某到西昌后,朱某某开车接上我们住了一晚,第二天朱某某带我们去卖玉石的市场的房间里,四川的陈某某在里面,朱某某拿出一个箱子,里面有两个铜鼎,一个铜瓶,我看了看不是真古董,是仿造的东西,在场的人都说是真的,我没办法就给何某某、朱某某说我看不懂。回到宾馆后,何某某给他单位的人打电话说卖古董,还发了照片。过了一两天,何某某说闻喜来人看东西。朱某某开车带着我和何某某到高速口接车,路上说是侯某1,接上他们后我坐到侯某1的车上,他问我东西怎么样,我说东西是真的,就是四川这边的东西。第二天看完东西,侯某1、陈某某、朱某某去谈价格。交易完后,我和何某某坐侯某1的车回闻喜,到闻喜后张某1给了何某某20万元,何某某给了我7万元。第二天何某某打电话说侯某1说东西是假的,要退钱,我就把钱给了何某某。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正月,李某某让我和李某3、陈某1(经辨认确认)、荆某某(经辨认确认)去四川西城盗墓,说陈某某(经辨认确认)已经安排好了,我们去了联系他。到了后第二天,我们买了工具就开始干活,干了两天,第二天晚上3、4点挖出东西。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说了下,李某某说他改天过来,过两天李某某和姓叶的男子到西昌,姓叶的人看了看说东西是假的,然后就走了。李某某让我们一起联系卖家。我就给何某某打电话。过了几天何某某来了看了看东西,然后就去联系卖家。接着侯某1就来了,看完东西后侯某1说东西不错。最后陈某某、侯某1(经辨认确认)、张某1(经辨认确认)谈好价格是360万,回去的路上陈某某让我骗李某某说东西卖了300万,剩下的钱我俩平分,我就同意了。当晚张某1把钱转到我给他的农行账号上。第二天他们拿着货回闻喜。我回到闻喜的第二天,我给李某某转了50万。当晚我妈郭某1打电话说侯某1领了一群人到我家,说我欠他390万元。我就给何某某和李某某打电话说了。后来侯某1和张某1一直给我打电话要见我,我骗他们说在外地,怕回去挨打,他说只要我回来不打我,如果不会来,小心我的家人。之后我去侯某1家,李某某在门口等我,进去后侯某1问我东西怎么来的,我说了情况后,他让我把钱退了,我同意了。第二天他们打电话让我去侯某1家,郭某某、张某1、侯某1都在,他们问我分了多少钱,我说50万,侯某1说赶紧把钱退了就没事了,要不把你全家都灭了。之后张某某和我回家取卡,把钱都刷了,出去刷卡的时候张某某、王吉康(经辨认确认)都在车上。之后回到侯某1家,他还一直问我是不是我捣鬼,还打电话把陈某1叫来。我们在院子的时候,郭某某(经辨认确认)用电棒击打陈某1。19时许,张某1让郭某某把我们带到德润公司,当时张某某(经辨认确认)、赵某某、王吉康都在办公室。过了一会侯某某(经辨认确认)来了,问谁是陈某1,接着他就用拳头打陈某1,又问我谁把侯某1叫到四川的,我说是何某某。接着他就让张某某、赵某某、王吉康带上我去找何某某,找到何某某后,我们又去绛县横水接老李,然后把我们带回德润公司。侯某某问了问情况,让何某某走了,又安排老李去四川找陈某某。接着对我和李某某说你们今天不要回去了,在公司等着四川的消息以后再说。接着侯某某安排张某某找人看管我们,张某某安排赵某某(经辨认确认)、王吉康负责看着我们不让我们离开。一直到第二天15时许才让我回去的,共31个小时。之后张某1还给我打过电话说差170万,让我和李某某解决,我说出30万。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正月,陈某1给我说他四川的朋友陈某某说四川还有好墓,让他参与盗墓,我继续出资资助陈某1、朱某某、荆某某、李某3去四川。过了十几天,朱某某打电话说在西昌挖出三个铜瓶,两个铜鼎,还有十五六件玉器。我坐飞机去西昌看了东西拍了照后,就回到闻喜联系买家。我找到闻喜的行家叶某某一起又去西昌看了一次东西,叶某某说能值1000万。然后他电话联系了河南的一个行家,那个人看完后说东西是假的。叶某某又看了看其他的东西,说这些东西是假的,之后就离开了,我怀疑他故意说是假货,然后找人低价买走。后来我们几个人商量找买家,当时我说无论怎么都不能卖给侯家。之后我回到闻喜,在夏县找了个买家,他让我先去四川等着。这次我到四川后,在宾馆看到了侯某1的车,我问朱某某侯家的人怎么来了,他说是陈某某直接联系的侯家。我让朱某某偷偷拍个视频看了下,侯某1(经辨认确认)、张某1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最后我和陈某1、荆某某都没有露面,由朱某某和陈某某出面把这些古董以300万的价格卖给侯某1。朱某某说侯某1给他转了70万,给陈某某转了230万,之后朱某某给我转了50万,后来我听陈某某说他给陈某1和荆某某各转了20万。我回到闻喜后的第三天,张某1让我到侯某1家里,18时许,我到侯某1家后,陈某1在沙发上坐着。侯某1一直问陈某1古董的事,陈某1说东西是真的,是他从地下挖出来的。过了会,朱某某、何某某也被侯某1的人带了回来。侯某1让人把我们带到公司,这时侯某某(经辨认确认)来了,张某1让我们在院子里等着,期间有三个男子(经辨认,其中一名男子确认为郭某某)开始打陈某1。随后张某1把我们三人带到公司,侯某某到公司后问谁是陈某1,然后就用拳头打他。打完后侯某某问他怎么联系陈某某,陈某1说绛县的老李能联系上,然后侯某某安排人找老李。当晚侯某某安排人带上老李和陈某1去四川。他们走后,侯某某让我们在公司等着,还说让我和朱某某尽快把钱退了,说完就离开了。张某1和德润公司的两个男子(经辨认确认其中一名男子为被告人王吉康)在公司里看着我和朱某某,不让我们走,直到第二天中午12时许,将近18个小时。后来我分三次给侯某1退了30万,剩下的20万说慢慢还。过了几天,张某1让我和朱某某到德润公司,说陈某1和荆某某跑了,找不见人,让我俩把差的150万补上,朱某某说他再退30万,我迫于无奈答应再退120万,还有欠侯某1的20万元,要还140万。5月份,张某1催我尽快退钱。6月初,张某1和侯某1让我找个担保人,还安排三个男子一直跟着我,我求我二爸李某4给我担保,他同意后,张某1让我打了个140万的借条,担保人是李某4。后来我没钱还,侯某某通过法院查封了李某4的账号,李某4和侯某某商量后退了100万把这事处理了。侯某1也把古董退给我,我拿着古董去北京上海鉴定,都说是仿品。证人李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正月,我哥李某某让我联系朱某某去趟四川。过了几天,我和朱某某、陈某1一起到四川西昌。到四川后陈某1说他四川的朋友陈某某(经辨认确认)说附近有一块墓地。陈某1说完我才知道我们到四川盗墓,我就联系李某某,他说他知道是盗墓,嘱咐我给他们跑腿,让他们负责盗墓。第二天我们买了工具后,当晚11时许,陈某1他们就去了墓地,他不让我去。第二天回来后,陈某1说土太硬,今晚继续挖。晚上我们一起去了墓地,陈某1让我望风,他们继续挖。又过了一天,陈某1说荆某某来了,我们一起商量晚上继续挖。记不清挖了几天,出货的那天我和朱某某在车上,陈某1打电话说挖下东西了,让我拿东西,大概装了三四编织袋,之后我和朱某某把东西放到宾馆,第二天我们五个人都看了货。过了几天李某某来了,他们就联系买家,我在宾馆呆了三四天,最后朱某某说货已经给了买家,让我回家,然后我就和李某某、朱某某一起开车回闻喜。证人李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5月的一天,我侄子李某某带着哭腔给我打电话说欠侯某1的钱。我到侯某1公司后,张某1(经辨认确认)等四人在看着李某某。我联系侯某某后,说李某某是我侄子,钱慢慢还。侯某某(经辨认确认)说不会有人打他,要不你给他担保。我让他们先把人放了,之后就走了。过了半个月左右,李某某打电话让我联系侯某某,之后一直让我给他担保,我没法就同意了,在张某1拿的担保合同上签了字。我开始不知道他欠的什么钱,后来我一直问他,他说弄得古董卖给侯某1,古董是假的。后来我和侯某某商量还了100万。证人密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3、4月的一天,我同事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四川的朋友收藏了一点东西,问我亲戚侯某1要不要,他用微信给我发了几张图片,我和侯某1是挑担但不多来往,当时侯某1的小舅子朱某1正好在我家,他知道后就直接拉着我去侯某1家。侯某1问了问我情况,然后我给他何某某的电话,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过了几天,朱某1说有人给我拿了点钱,我想着是侯某1给的介绍费,我说不要。第二天,何某某给我打电话找我,何某某说侯某1给他打电话说货是假的,侯某1打发人找他,让我给侯某1打电话说情,我没有侯某1的电话,就给朱某1打电话,朱某1说他管不了。第二天何某某在东镇给了我20万,让我退给侯某1,我把钱给了朱某1。过了几天,何某某说他在侯某1公司挨打了,后来的事我就没有参与了。证人侯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前半年,我小舅子朱某1带着密某某(经辨认确认)找我,密某某说四川西昌有些文物,还给我看了照片,我决定去四川看看。第二天,我和张某1(经辨认确认)一起开车西昌,在高速口看见陈某某(经辨认确认)带着朱某某(经辨认确认)、司某某,我们一起看了文物后,我和陈某某商量价格360万。当时我通过朱某某给了陈某某50万现金,剩下的钱我让张某1筹,过了几个小时后张某1说钱已经转给朱某某提供的账号了。第二天早上我和张某1拿着文物开车回闻喜,何某某、司某某(均经辨认确认)也坐我的车回。到闻喜后,我给了何某某、司某某20万元的跑腿费。回到闻喜两三天后,我发现文物好像是假的,我给何某某打电话他手机一直关机,我就确定文物是假的。我联系张某1后,让他带人把何某某那几个人找回来,当天下午,张某1说找到陈某1(经辨认确认)了,并带到我家,我问陈某1是怎么回事。陈某1说他不知道文物是假的,说是李某某安排的,我让陈某1把他分的钱退给我,陈某1答应后我就让他回家了。之后张某1说找到朱某某父母家了,我开车过去和朱某某父母说朱某某骗我钱的事。朱某某父母给朱某某打通电话话,朱某某说在外地,第二天回来后到我家见我。第二天,朱某某和他母亲到我家,说这件事是李某某安排的,我让他帮我找李某某和其他分钱的人,他同意了,并说把他分的50万元给我。又过了一天中午,朱某某到我家说剩下的钱在卡上,但卡在他家放着,我就让张某1安排人和他去取卡,转完账后朱某某又回到我家。过了会李某某(经辨认确认)带着王某2到我家,李某某说事是他安排的,既然发生了,他愿意把事情处理,我让他把骗我的钱都退给我。期间张某1不知道什么时候把陈某1也叫到我家,郭某某当时在院子里用电棒击打陈某1,我听到后给他说别打。过了会侯某某也来了,我看见家里人比价乱,就让张某1带着李某某、朱某某、陈某1等人去德润公司。走的时候我给张某1说,他们给不了钱就先不要让他们走。后来我听张某1说李某某、朱某某被留在我公司停了一晚上没有让他们走。事后,张某1和侯某某去四川找陈某某,他给我退了70万,还差170万没有要回来。我就又把李某某、朱某某叫到我家,让他们退钱,过了几天他们给我退了30万。半个月后,李某某二爸又给侯某某退了100万,侯某某说李某某还差40万,也给不了了,剩下的不要了,之后我们就没再提过这事。我通过让张某1带着郭某某、张某某(均经辨认确认)找那些分了我钱的人,把他们带到我家问清楚分了多少钱,把分的钱退给我后就让他们走,退不了的我给张某1说不让他们走,找下担保人再让他们走。何某某、司某某退给我20万,荆某某(经辨认确认)通过张某1退了20万,陈某1退了20万,朱某某退了80万,陈某某退了70万,李某某退了130万。经辨认,确认被告人王吉康系看管李某某的人。证人侯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李某某向我借过140万元。后来通过李某某二爸李某4还给我100万元,这不是侯某1的钱,是李某某欠我的钱。侯某1在四川被骗的事我不知道。证人李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前半年的一天,侯某某让我看古董,没一会有个光头男子来接我,我到德润公司二楼后,房间里有六七个嗯,那个光头不停打一个年轻男子耳光,侯某某在后面坐着,我劝了几句,他们停住了。侯某某问我认识陈某某吗,让我去西昌找陈某某(经辨认确认),说他骗了侯某1三百多万,让我帮忙要钱。我和陈某某联系后,他不让我管。之后我和张某1(经辨认确认)就去了西昌,第二天我看见闻喜一个男子(经辨认确认为陈某1),一直被人看着,我联系陈某某,他一直不让我管。我说你骗了钱,把钱退了,他说只能退70万,把钱转到我的账上。然后我们就回去了。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前半年的一天,张某1(经辨认确认)让我到龙海大道和他去找人,我到了后和张某1坐张某某(经辨认确认)的的车又接上赵某某(经辨认确认)一起到东镇的一个加工门市部,张某某电话联系陈某1。大约40分钟后,陈某1(经辨认确认)从他的门市部出来,我车上下去两个人把陈某1叫上车往闻喜走,路上的时候张某1说这怂这么坏,赵某某就在陈某1头上拍了下,我在他脸上打了几个耳光。之后我们到张某1家,我看着陈某1,他们三人走了。过了20分钟左右,又来了一个人看陈某1,我出去买吃的,回来后他们都走了。第二天,张某1让我去侯某1家,我到他家院子的时候陈某1在院子里,旁边还有个不认识的男子,侯某1(经辨认确认)在电脑房,张某1、张某某、赵某某在客厅。张某1和侯某1说了会事,出来后给我说陈某1这坏怂,你打他。我拿起侯某1家窗台上的电棒击打陈某1。过了30分钟左右,张某1说都去德润公司,我和张某1、张某某、赵某某带着陈某1和那名那字去了德润公司。我去了后在办公室隔间的沙发上坐着,王吉康(经辨认确认)也来了公司和我在一起,张某1让我们下去等,待了10分钟左右,王吉康说他有事就走了,这时我看到景某1(经辨认确认)也到公司。又过了一个小时,侯某某(经辨认确认)也到公司。大约20分钟后,张某1、陈某1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下来,张某1让我去外地,我说去不了,他很不高兴,就和那两个人走了。证人张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自己是德润公司的会计。2015年前半年,张某1打电话让我转账,我通过张某1媳妇的网银给外地的两个账户上转了几百万。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张某1让我去侯某某的办公室,侯某某问转账的情况,他说张某1买了一个工艺品被骗了,让我去报案,徐某某教我写的报案材料。我和徐某某一起到派出所报案,报完案后贾某某到派出所门口接我,回公司我给侯某某说完后,他说剩下的事就不用我管了。过了一两个月后,我去公司上班,张某1和两个男的在公司,其中一个男子把卡给了张某1,张某1让我从这张卡里转20万,转完后我就离开了。过了十几天,张某1打电话让我去侯某1家,我看见上次的两名男子中的一个也在,侯某1让我和那名男子一起给公司转20万。证人贾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前半年的一天,侯某某说张某1和侯某1到四川买玉石被骗了,让我抽时间去桐城派出所报案。侯某某让我去联系徐某某和张某2。中午12点,我到侯某某办公室,他教我说侯某1和张某1买玉石,被掉包成瓷瓶了。我到派出所后找到徐某某,民警给我和张某2做了笔录,我们就回去了。证人程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3、4月,张某某说找我有事,我上了张某某的车后,张某1、郭某某都在,我们到东镇高中边上的小区等了一会,王某3过来,张某某说今天没事了先撤。第二天中午,还是我们四个开车去绛县,路上张某1打电话问一个叫德发的人,说你能联系上李某某就联系,要联系不上别走漏风声。到横水后,张某1到王某2的车上说了十几分钟话,王某2就走了。之后我们开车回到闻喜,我就离开了。第三天傍晚,我找张某某,他让我在恩福来宾馆等他,过了会他和一个女的,还有五六个人到了宾馆,其中一个男子在POS机上刷钱,刷了50万,之后我把那个女的送回家后就回去了。后来我听王某2说,李某某骗侯某1买假古董的事。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3、4月,张某1联系我,我在德润公司街上张某1和郭某某后,他说东镇的陈某1、朱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等人用假古董骗侯某1的钱,让我帮忙找人把钱要回来。我通过王某3了解到陈某1的住处,我开车拉着张某1、郭某某、赵某某(经辨认确认)到东镇,王某3带着我们找到陈某1(经辨认确认),把他带上车往闻喜回,路上郭某某开始打陈某1脸,陈某1说你们有事说,别打我。张某1让郭某某住手后问他假古董的事,陈某1说就打算退钱。之后我们到张某1家,郭某某看着陈某1,不让他离开。这时王吉康也到张某1家,张某1、王吉康(经辨认确认)、赵某某和我又开车找何某某,但没有找到。第二天晚上,我和张某1、郭某某、程某某一起找朱某某,但没有找到。又过了一天,张某1让我去侯某1家,我到了后看到侯某1、张某1、郭某某、朱某某在客厅坐着,张某1安排我和朱某某(经辨认确认)去取2万元,之后去刷卡。刷完后我把朱某某送到侯某1家,侯某1让我去德润公司等着。我和赵某某、王吉康、韩某某在德润公司等了一会,有人把朱某某、李某某、陈某1三人带到公司。张某1和侯某某也来了,侯某某问谁是陈某1,还打了他几个耳光。打完后侯某某说安排人去找何某某,张某1就让我和赵某某、王吉康带着朱某某开车去接何某某(经辨认确认),到官庄村接上何某某后,张某1又打电话说再接个人,我就又去横水接上李某5(经辨认确认)返回公司。到公司后,陈某2(经辨认确认)又殴打何某某。之后侯某某说安排人去四川找人,我和郭某某就回去了。过了一个月,我和张某1去找过王某2,让王某2告诉李某某把100多万赶紧给了。证人冯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3、4月,我在德润公司上班,张某1在办公室坐着,这时进来两个陌生男子,张某1打了其中一个人一个耳光说他是骗子,那两个人一直在解释,韩某某也在场。16时许,张某1、张某某、郭某某、景某1都到公司,随后王吉康和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也来了。20时许,侯某某也来了,这是张某1让我出去吃饭,等我回到公司后,除了张某1、郭某某还有那个50岁的男子,其他人都在。22时许,王吉康、张某某离开公司,过了一会又回来了。0时许,景某1让我把公司门关了,他和王吉康在办公室沙发上坐着,那两名陌生男子在隔间里坐着,之后我也到隔间里休息。第二天7时许,景某1让我把大门打开,之后我又去睡觉了,他们怎么离开的我不清楚。张某1走之前交代我把钥匙拿好,不要让其他人拿走了,主要是怕那两个陌生男子逃跑。景某1和王吉康主要就是负责看住那两个人。证人韩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的一天下午,李某某被张某1叫到德润公司索要欠款,后来我听说是要买假古董的钱,当时我和张某1、冯某某在公司坐着,李某某和一个男子到了后,张某1就让我回去了。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前半年的一天9时许,我和我和张某1、张某某、郭某某一起到东镇找人,到东镇的三级路便,王某3过来指着一个房子说就是这家,过了会陈某1从家里出来上到我们车上,在回闻喜的路上,郭某某用拳头在陈某1上车打。到闻喜后,我们四个人把陈某1带到张某1家,张某某电话联系仇某某和小红过来,之后张某1和张某某就走了,郭某某待了回也走了,张某某回来后让我们把人带到侯某1家,之后我和仇某某、小红就去德润公司对面的宾馆开房等张某某的指示。过了一会,我和张某某、张某1带着陈某1去他家取卡,又带回侯某1家,我在门口等着,到天黑的时候,陈某1从里面出来走了,张某某让我去吃饭,之后我就回家了。证人王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前半年的一天,张某1找我,让我联系李某某,他说李某某把他骗了,我说你不要给我说具体事,我不参与,李某某要联系我,我把话说到。之后李某某给我打电话,我就给他说了,他说他已经知道了,但怕张某1打他。当天下午他就去见张某1,下午我打电话,他说在侯某1家,我就去了。我给侯某1说不要打李某某,他同意了。证人张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侯某某的司机。2015年前半年,侯某某有几天没来公司,应该是去外地了。证人陈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陈某某是父子关系。2015年,前半年山西的李小英(经辨认确认为李某5)找我,说是陈某某卖给山西老板假古董,让退钱。我没有联系陈某某,说管不了。后来李某5说陈某某退了70万,我问陈某某,他也没说,就说不要我管。证人梅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陈某某是母子关系。2015年,山西公安局的几个人来找陈某某说他骗了钱,让我尽快联系陈某某,我说联系不上。李小英(经辨认确认为李某5)是我老公的朋友,做古玩生意的。证人孙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高某某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会计。2015年4月5日,高某某打电话说荆某某给我转20万,这不是公司的钱,过两天要付给别人。5月8日,高某某打电话让我把钱打给侯某某,我就转过去了。银行交易记录,主要内容:李某5、陈某某、张某2等人的银行交易记录。闻喜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及闻喜县公安局证明,主要内容:王吉康2012年7月30日因涉嫌殴打他人在桐城派出所调解处理,2016年4月,因涉嫌殴打他人(传唤未到案未处理)。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主要内容: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王吉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案被闻喜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刑拘在逃人员。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王吉康,曾用名王继,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人王吉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前半年的一天,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我三舅侯某1的公司,我到了后,见景某1、张某某、冯某某、赵某某(均经辨认确认)、张某1,还有三个不认识的人都在。过了会,我二舅侯某某也来了,然后他开始骂张某1和景某1不给公司操心,我看见他骂人就跑到楼下玩手机了。过了会张某某和赵某某从楼上下来让我跟着他们走,我们三人开着张某某的黑色凯美瑞轿车到东镇附近的一个鸡场,张某某在车上电话联系要接的人,10时许一个男子(何某某)从鸡场出来坐到我们车上,11时许我们又开车到一个村里又接了一个人(李某5),当晚12时许回到侯某1的公司,回到公司后张某某和赵某某还有那两名男子就上楼去了。我在公司楼下玩了会手机上楼后,在办公室看到侯某某、景某1、张某某、赵某某、接来的两名男子,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都在。冯某某、李某某(经辨认确认)和朱某某在办公室的隔间坐着,我看到里面人多就又下楼玩手机。到凌晨1时许,我看到陆续有人离开,我也准备走的时候,侯某某让我不要走听景某1的安排,我上楼后看到景某1在客厅的沙发上坐着,冯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在卧室里,景某1让他们尽快筹钱,一直停到第二天早上。我们就是看着李某某和朱某某让他们尽快还欠侯某1的钱,我也不知道欠的是什么钱。我们必须跟上他们找钱,不允许干其他的事。早上8时许,我离开德润公司去了富瑞公司,至于李某某、朱某某什么时候离开的我不知道,我二舅侯某某问我睡觉了没,我说看了一晚上的人,他就让我去休息了。我在富瑞公司主要负责跑业务,在德润公司主要听景某1的安排,张某某到公司后也给我安排一些事,比如让我找欠公司钱的人,看管欠款的人等等。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吉康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李某1(另案处理)处取得网络赌博“百家乐”代理权,先后在闻喜县城海天广场、华翔宾馆、开源小区等地接受李某2、王某某等人的投注,涉案赌资达11万余元。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6年8月20日,闻喜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吉康在2011年9月至12月期间,担任百家乐网络赌博网站代理。2016年11月18日,闻喜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后半年,我在王吉康(经辨认确认为被告人王吉康)购买百家乐分,输了1万多元。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1年正月开始打百家乐,当时我在华翔宾馆看见王吉康(经辨认确认为被告人王吉康)玩,我也想玩,王吉康让我把钱给他,他卖给我分,我给了他3000元,他给了我账号和密码,我自己在电脑赌。到2011年11月前,我一直在王吉康处买码,每次都是给他现金,他把账号和密码发给我,这个账号就我一个人用,前后共输了10万元左右。银行交易记录,主要内容:被告人王吉康名下邮政银行卡的交易明细。2011年10月20日,李某1转入王吉康5万元,12月12日转入2万元,2012年1月12日转入1.1万元。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主要内容:李某1因本案被闻喜县公安局上网追逃。被告人王吉康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8月20日的笔录,2011年9月,我在王某家聊天时,王某的父亲王某某给我说开百家乐可以挣钱,我问他怎么开线,他说张某1的媳妇那里可以开线,还说我要开线就在我那里赌博。过了两三天,我到张某1家找到他媳妇(经辨认确认为李某1)说开线,她问我是不是要赌博,我说不是,我向开线让别人赌博。她同意后,我给了他3万元,之后她给我一个账号和密码,然后我找到王某某说线开好了,王某某、王某、李某2(均经辨认确认)都在他家,李某2就在王某某家的电脑上用我的账号和密码操作,这个是玩家账号不能分号,我们四个人就用这个号开始赌博,谁下注谁给我现金,最后停的时候账号里还有七八千元,我给了李某2二三千元,凑够一万分,王某某输了一千元左右,王某输了两千元左右,我输了一万多元。过了两天,我又买了1万元,在王府宾馆自己赌博,全输了。一个月内我在李某1处买过三四次,每次最少5000元,最多1万元。后来我找她给我代理账号,我通过这个账号给王某某出过四五次,每次2000元左右,给王某出过七八次,每次两千元,给李某2出过十几次,每次三四千元。我也自己玩,输赢都有,赢了钱就找李某1兑现。我银行转过一次5万元,一次1、2万就是张某1老婆给的赌资,其余都是现金交易。开了3个左右,我先后在张某1媳妇那里买了十几次码,5000元到3万元不等,共买了20万元左右,赢了十几万左右,最后全输了。她给了我千分之八的洗码费,洗码费有两三万元。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吉康伙同他人,以看管的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应数罪并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认定被告人王吉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王某投注的犯罪事实。经查,公诉机关未对证人王某进行调查核实,仅有被告人王吉康的供述无法认定,故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吉康在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中,听从他人指挥、安排,参与时间较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吉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哲磊代理审判员  宁张军人民陪审员  席金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