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马建河与魏振才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建河,魏振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184号申请人:马建河,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魏振才,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马建河与被申请人魏振才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魏振才价值73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建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魏振才价值7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陆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