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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恢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双承、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承,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恢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双承,男,1954年1月16日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1146-8。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双承与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袁民重字第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兰 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