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永凯、沈泽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凯,沈泽喜,韦善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潘永凯,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浦县。被执行人:沈泽喜,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浦县。被执行人:韦善存,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浦县。本院在执行潘永凯申请执行沈泽喜、韦善存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绍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