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玉田与高国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田,高国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280号原告:高玉田,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工人,住所地遵化市。被告:高国鹏,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居民,住所地遵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代表人:张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田与被告高国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田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国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玉田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国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玉田撤回对被告高国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玉田负担。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毓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