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雷达伍与海南乾沣实业有限公司、刘玉蓉、郭振龙、夏龙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达伍,海南乾沣实业有限公司,刘玉蓉,郭振龙,夏龙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雷达伍,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塔河乡大店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关亚丽,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乾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雷鸣镇雷鸣圩文明街(镇政府门口右侧)。法定代表人王恩选,经理。被执行人:刘玉蓉,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大道。被执行人:郭振龙,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阳里。系被执行人刘玉蓉儿子。被执行人:夏龙政,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马头镇新庄行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达伍与被执行人海南乾沣实业有限公司、刘玉蓉、郭振龙、夏龙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未有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及车辆。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可未依规定向本院报告。在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刘玉蓉、郭振龙、夏龙政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17)琼9021执异9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方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玉蓉司法拘留。同时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名单以及对被执行人王恩选、刘玉蓉、郭振龙、夏龙政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绪玺审判员 毛学媛审判员 梁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威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要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蒙绪玺撰稿:蒙绪玺校对:钟威明印制:钟威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30日印制(共印6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