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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启王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耿建光,局长。委托代理人:万勇,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94号。法定代表人:庞玉坤,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