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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方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2040号原告:方正,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1140298011135516。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宇航路北上海都市花��3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32190799。负责人杨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贺,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睢阳路新翼花园**幢*单元****号,身份证号码3422211987********。原告方正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车辆损失费17752元和评估费700元共计1845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4日23时许,原告方正驾驶豫N×××××号小型��车在民权县孙六镇孙六村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豫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交通事故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车辆损失费有异议,评估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方正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在民权县孙六镇孙六村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豫N×××××号小型轿车车损全部由原告方正承担。豫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经万佳评估中心估价鉴定原告车辆损失为17752元,评估费700元。被告应当��车损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要求重新鉴定,未在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及鉴定费,视为自动放弃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车辆损失费及评估费18452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怀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