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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东杰与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杰,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杰,男,1987年2月23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现住韩国京畿道始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福桃,女,朝鲜族,1953年2月8日生,住吉林省图们市。(系李东杰母亲)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杰与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福桃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继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