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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延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安,贺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李延安,男,汉族,1974年1月2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专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居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贺光辉,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生,延川县人,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志丹大厦。李延安申请执行贺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光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延安支付案件款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执行费1400元。后被执行人陆续将案件款1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交纳至本院,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李延安领取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101150元,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