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渭平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渭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10号罪犯朱渭平,男,55岁,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3)宁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渭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7年12月18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继续追缴受贿所得赃物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圆通路26-2号702室住房及受贿所得人民币241.277248万元(含购物卡)、美元18.7万元、欧元1万元、港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朱渭平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朱渭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渭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且未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渭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代审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