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与邱鹏辉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邱鹏辉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154号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金凯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慧春,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李慧,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鹏辉,男,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邱鹏辉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鹏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易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