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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龙岩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闽08执133号龙岩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你们与上杭县玛帝奥酒庄、厦门万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闽08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该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0元由上诉人龙岩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因龙岩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剩余案件受理费1103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龙岩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立即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0元。请将以上款项转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岩分行户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1×××75。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地址:龙岩市龙岩大道南邮编:364000联系人:王乔金联系电话:059729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