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李伟、承德嘉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嘉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承德嘉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伟。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李伟、承德嘉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