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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某,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79号申请执行人:惠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被执行人:钱某某,女,汉族,住扶风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某某与被执行人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返还申请执行人洗衣机、电视机等财产,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新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