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通海航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海航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鑫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968号原告:通海航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通海县秀山街道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昌,任司经理。被告:张鑫,男,25岁,住通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海航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通海航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通海航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海航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通海航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