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誉宸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誉宸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赵文达,王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539号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梁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天津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天津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誉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增兴窑昆仑里24#2-501。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津歧公路东工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文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文达,男,1970年1���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楠,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誉宸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赵文达、王楠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6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振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