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韩建军与王维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军,王维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67号申请人韩建军,男,1973年5月7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王维义,男,1962年5月19日生,住云县。申请人韩建军与被执行人王维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执行到位5000元,现申请人韩建军与被执行人王维义达成和解协议:王维义于2017年6月30日支付60000元,剩余116496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执字第16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罗曙廷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XX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