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佑芳、上官云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佑芳,上官云娣,郑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1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佑芳,男,193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福勇,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官云娣,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郑博文,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执行人郑佑芳与被执行人上官云娣、郑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闽0421执33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官云娣、郑博文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人民币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官云娣、郑博文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人民币2600000元的冻结,或相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元优审判员 黄岩生审判员 付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秀帆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